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初字第357号 |
原告马利红,女,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聪敏,女,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利红诉被告杨聪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利红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利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利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马利红负担。
审 判 员 魏清正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艳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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