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登民一初字第2989号 |
原告李建平(又名李建坪),男,汉族,1969年1月23日出生。 被告朱国印,男,汉族,1963年12月26日出生。 被告张玮林,女,汉族,1964年8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平诉被告朱国印、张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4年5月29日原告以被告人朱国印、张玮林已履行完毕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李建平的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建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50元,减半收取4525元,由被告朱国印承担。
审 判 长 赵运寿 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 人民陪审员 乔中土
二○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晓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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