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洛执字第103-1号 |
申请执行人:李伟,男,汉族。 被执行人:洛阳千里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千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铭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尚军,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李伟申请执行洛阳千里置业有限公司、洛阳铭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洛民一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1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建军 审判员:张 钊 审判员:张建平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素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