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初字第1573号 |
原告郑建峰,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丽敏,女,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峰诉被告王丽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建峰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建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建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郑建峰负担。
审 判 长 赵世英 人民陪审员 马垣宏 人民陪审员 赵淑坤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邵孝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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