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
(2014)巩刑初字第7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某,男,1948年10月7日生。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女,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某之女。 被告人曹某某,男,汉族,1962年11月19日出生。 辩护人吕志刚、曹凤文,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刑诉(2013)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刘春琦 人民陪审员 孙建一 人民陪审员 王喜先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科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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