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兰民初字第1503号 |
原告肖树立,男,1949年9月16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玉枝,女,1950年7月2日生,系原告肖树立之妻。 被告齐二运,男,约60岁。 原告肖树立诉被告齐二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赵玉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齐二运经公告送达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二运诉称,2008年10月1日,被告齐二运因急用钱,当时找到我爱人赵玉枝,让给被告想办法借些钱,当时我手中无钱就想办法给被告借些钱,而今几年过去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拖,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款774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齐二运经公告送达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日,被告齐二运向原告肖树立借款7740元,并为其出具证明一张,内容为:“证明,今用肖树立现金柒仟柒佰肆拾元整(774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借款774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被告给原告出具的证明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现金7740元,有被告给原告打的证明条为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齐二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肖树立现金774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齐二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鲁鸣铎 审 判 员 周进良 人民陪审员 翟 颖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董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