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兰民初字第1170号 |
原告朱某某,女,1989年5月18日生。 被告李某某,男,1991年11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中华,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兰考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被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赵中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与2011年腊月初10日举行结婚仪式,2013年7月21日生育女儿李某甲,2013年11元月2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结婚后感情不和,被告经常赌博酗酒,吃喝嫖赌无所不为,为此原、被告双方经常吵架,被告还对原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每次醉酒后都对原告进行毒打,身上经常是伤痕累累,身心受到了极大伤害。目前原告与被告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婚前嫁妆等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婚生女李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被告李某某答辩,原、被告婚前经人介绍认识,从没有因为生活小事产生纠纷,建立了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更好,两人天天都是形影不离,婚后不久原告怀孕,在怀孕期间,被告对原告的照顾无微不至。孩子出世后,孩子一直有被告的父母照顾,孩子和爷爷奶奶建立了良好的亲情。在孩子年龄较小,正需要照顾,双方离婚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另外原告称被告经常赌博酗酒、吃喝嫖赌和实施家庭暴力等事均属子虚乌有。从结婚到现在被告一直诚诚恳恳为了家庭和孩子辛苦挣钱,被告一般不出去玩,朋友聚会时喝点酒也很经常,但被告从来没有喝酒喝多过,从来没有赌博和酗酒的现象发生。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一直夫妻感情很好,并有深厚的感情基础,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与2011年腊月初10日举行结婚仪式, 2013年11元月2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7月21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甲。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讼本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结婚证、李某甲的出生证明、证人李某乙、刘某某的证言、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偶有生气、吵架,但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二人生育一女尚年幼。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不能共同生活的程度,且原告未向法庭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某某对被告李某某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蔡雪琴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郭董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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