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许民终字第796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卫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春晖,河南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杨金花,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霍二鹏,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喜广,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飞豪,男,汉族。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人寿财产保险)因与被上诉人杨金花、魏喜广、姚飞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城县人民法院(2013)襄民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城县人民法院(2013)襄民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孙根义 审 判 员 李 兵 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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