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淇滨法执字第354号 |
申请执行人李金学,男,1959年3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孙庆夫,男,1969年3月8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李金学申请执行孙庆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淇滨民初字第1501号民事判决书。通知申请执行人李金学提供被执行人孙庆夫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李金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孙庆夫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调查和执行措施后,现该案仍未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淇滨民初字第1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李金学如发现被执行人孙庆夫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王 聪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聪(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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