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湛执字第305号 |
申请执行人马琳,女,1985年8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胡亚飞,男,汉族,1984年5月30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马琳申请执行胡亚飞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琳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湛民三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 项中2013年6月至2014年8月抚养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 昭 代理审判员 史 广 彬 代理审判员 胡 昶 鑫
二○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秦 向 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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