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焦民立管终字第99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彪,男,1974年4月1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慕琳,女,1975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温县。 上诉人王彪因与被上诉人慕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一初字第003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在郑州市中原区,故请求撤销焦作市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一初字第00309号民事裁定,由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排除妨害纠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慕琳选择侵权行为地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焦作市温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 杭 审 判 员 高红梅 代审判员 张前进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左梦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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