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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启富、杜国亮犯盗窃罪,被告人张忠成、张世禄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平刑初字第10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启富,男,1975年4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3日被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平刑初字第10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启富,男,1975年4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3日被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信阳市浉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杜国亮,男,1979年7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被信阳市浉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信阳市平桥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4日被浉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忠成,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确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2014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世禄,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2014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3)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启富、杜国亮犯盗窃罪,被告人张忠成、张世禄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珊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启富、杜国亮、张忠成、张世禄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一、2013年7、8月份的一天凌晨2、3点左右,被告人贺启富、杜国亮预谋后窜至平桥区龙江路友谊胡同内,在一居民小区楼道内盗窃立马牌电动车二辆,后由杜国亮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周春香,赃款二人均分。

二、2013年7、8月份的一天凌晨3、4点左右,被告人贺启富伙同杜国亮、陈龙经预谋后窜至平桥区政检胡同,在一居民小区楼道内盗窃被害人王光星的黑色立马电动车和雅迪电动车各一辆,后由杜国亮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周春香,赃款三人均分。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2835元。

三、2013年9月16日凌晨2、3点左右,被告人杜国亮窜至平桥龙江路徐记炖菜后面的家属院,将被害人岳朝元停放在楼道内的一辆红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车盗走。后以8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张忠成。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2880元。

四、2013年9月27日夜里,被告人贺启富窜至信阳市建设路幸运小区对面的小区内,盗窃红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后以6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世禄。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2280元。

五、2013年9月20日左右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贺启富窜至信阳市宝马会温特尔KTV方向一小区内,将被害人王蕊停放在该小区内的一辆白色爱玛牌电动车偷走,后以8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世禄。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2700元。

六、2013年8月中旬的一天凌晨2、3点,被告人杜国亮伙同陈龙窜至信阳市平桥区平西铁路涵洞附近的小区,盗窃红色电动三轮车两辆,后以1700余的元价格卖给张忠成。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证据有:被告人贺启富、杜国亮、张忠成、张世禄供述,同案犯陈龙供述,被害人刘国洋、王光星、岳朝元、王蕊陈述,证人周春香、李霁轩证言,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 ,价格鉴定结论书等。

被告人贺启富辩称,其未参与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第一起事实;被告人杜国亮辩称,其未参与起诉书指控第六起事实;被告人张忠成、张世禄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7、8月份的一天凌晨2、3点左右,被告人贺启富与杜国亮预谋后到平桥区龙江路友谊胡同内,在一居民小区楼道内盗窃立马牌电动车二辆,后由杜国亮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周春香(另案处理),赃款二人均分。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贺启富的供述:2013年6、7月份,我和杜国亮约好到平桥偷电动车,我俩转了转,在龙江路上有一家无限生机宾馆对面的一胡同内偷了两辆电动车,一辆是银灰色立马电动车,另外一辆不是立马就是雅迪电动车,具体牌子和颜色我记不清楚了。车子偷走后,我们一人骑了一辆走了,车子是杜国亮卖的,卖的钱我俩平分了,多少我忘了。车子都是八九成新。

2、被告人杜国亮的供述:2013年7、8月份的一天,贺启富给我打电话让我一起出去偷电动车,他说他在平桥龙江路无限生机宾馆那,然后我就从火车站坐面的到平桥龙江路那找他,我俩就商量到龙江路友谊胡同偷电动车。我带的起子、剪子、板子和贺启富一起到友谊胡同里去,在一居民楼道内偷了一辆红色立马电动车和一辆银灰色立马电动车,当时这两辆车子没有锁,我们将报警器的线剪断,车头锁搬断后,然后将电动车钥匙开关的线连在一起就骑走了,我俩一人骑了一辆,然后我就给周姨(周春香)打电话,我俩一块将车骑到新华大市场立交桥上面将车卖给周姨,两辆车共卖了1300元钱,一个卖了600元,一个卖了700元,钱让我俩平分了。

2、被害人刘国洋的陈述:2013年七八月份一天晚上,我从外面回来将车停在楼道内,车头锁锁了,报警器开了,没有锁大锁,第二天早上发现车不见了,听邻居说那天晚上丢了好几辆车。我的车子是黑色立马牌电动车,2013年年初以2560元买的。

3、证人周春香的证言,证实其在一个叫“小亮头”(杜国亮)手中买过5、6辆车。

4、辨认笔录,证实经周春香辨认,杜国亮是向其出售电动车的人。

以上证据被告人贺启富、杜国亮供述和被害人刘国洋陈述关于被盗电动车颜色不一致,但二被告人的供述与刘国洋陈述关于被盗电动车品牌及盗窃地点均一致;周春香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杜国亮手中买过五六辆电动车,与杜国亮将所盗电动车卖给周春香的供述相互印证,故以上证据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二、2013年7、8月份的一天凌晨3、4点左右,被告人贺启富与杜国亮、陈龙经预谋后到平桥区政检胡同,在一居民小区楼道内盗窃被害人王光星的黑色立马电动车一辆,另盗窃雅迪电动车一辆,后由杜国亮以1600元的价格将所盗二辆电动车卖给周春香,赃款三人均分。经平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黑色立马牌电动车价值2835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贺启富、杜国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陈龙供述,被害人王光星陈述,证人周春香证言,辨认笔录,平桥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2013年9月16日凌晨2、3点左右,被告人杜国亮到平桥龙江路徐记炖菜后面的家属院,将被害人岳朝元停放在楼道内的一辆红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车盗走。后以8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张忠成。经浉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五星钻豹牌电动车价值2880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杜国亮、张忠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岳朝元陈述,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浉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2013年9月27日夜里,被告人贺启富到浉河区建设路幸运小区对面的小区内,盗窃红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后以6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世禄。经浉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爱玛牌电动车价值2280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贺启富、张世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霁轩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浉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五、2013年9月20日左右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贺启富到信阳市宝马会温特尔KTV附近一小区内,将被害人王蕊停放在该小区内的一辆白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后以8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世禄。经浉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爱玛牌电动车价值2700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贺启富、张世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蕊陈述,证人李霁轩证言,爱玛电动车售后服务中心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浉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六、2013年8月中旬的一天凌晨2、3点,被告人杜国亮与陈龙窜至信阳市平桥区平西铁路涵洞附近的小区,盗窃红色电动三轮车两辆,后以1700元的价格卖给张忠成,杜国亮分的赃款12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杜国亮的供述:2013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2、3点的时候,我和陈龙一起到平桥,在平西涵洞铁路附近的小区内偷了两辆红色电动三轮车,这两次都是我偷车,陈龙在旁边望风,当时车子用锁锁住了,我用携带的钳子将锁剪断,然后将电动三轮车的开关起开,我和陈龙一人骑一辆车子,偷完后,我给张哥打电话问他要不,以每辆七八百块钱卖给他,两辆一共一千六七百块钱,我给陈龙分了五百块钱。

2、同案犯陈龙的供述:2012年以来,我多次被小亮(杜国亮)叫出来,和小亮及小贺两人在信阳市盗窃电动车,小亮把车子卖后按得款给我分钱。

3、被告人张忠成的供述:小亮(杜国亮)给我打电话说他搞到了两辆三轮车电动车,问我要不要,我说要,于是我们约在雅典阳光小区对面的一个小吃部门口,其中一辆是红色玲珑马牌的,另一辆红色具体什么牌的我没看清楚,我给小亮1800元。

以上证据被告人杜国亮、同案犯陈龙及被告人张忠成关于盗窃、收购二辆三轮电动车的供述一致,且三人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还提供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前科证明、搜查笔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明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启富、杜国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忠成、张世禄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分别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应依法惩处。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贺启富辩称其未参与起诉书指控第一起盗窃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贺启富、杜国亮供述和被害人刘国洋陈述关于被盗电动车品牌及盗窃地点均一致,且有周春香证言及辨认笔录与之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贺启富参与该起盗窃,故其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杜国亮辩称其未参与起诉书指控第六起盗窃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杜国亮、同案犯陈龙及被告人张忠成关于盗窃、收购二辆三轮电动车的供述一致,且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杜国亮参与该起盗窃,故其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亦不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贺启富、杜国亮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均是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忠成、张世禄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贺启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人杜国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三、被告人张忠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四、被告人张世禄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五、被告人贺启富违法所得人民币2680元、被告人杜国亮违法所得人民币3280元予以追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贺启富的刑期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被告人杜国亮的刑期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违法所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  志  武

                                            审  判  员   贾  云  清

                                            审  判  员   张      素

                                            二 〇 一 四 年 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  沛  然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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