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淇执字第122号 |
申请执行人刘保民,男,1964年2月4日。 被执行人鹤壁市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郭保国。 在本院执行刘保民与鹤壁市林业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鹤壁市林业局已按照(2013)淇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淇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宋 涛 执行员史金柱 执行员宋坤易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方新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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