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淇执字第163号 |
申请执行人刘玉希,男,1931年10月9日。 申请执行人张玉梅,女,1933年1月7日。 被执行人刘福安,男,1953年2月13日。 在本院执行刘玉希、张玉梅与刘福安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福安已按照(1994)淇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1994)淇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宋 涛 执行员史金柱 执行员宋坤易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方新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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