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登民一初字第603号 |
原告周某某,男,汉族,1974年4月11日生。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73年3月23日生。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人民陪审员 梁西锋 人民陪审员 韩俊超
二○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