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登民一初字第555号 |
原告陈勤芳,女,1974年5月2日生,汉族。 被告董瑞华,男,1978年9月17日生,回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勤芳诉被告董瑞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勤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勤芳撤诉处理。 本案起诉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勤芳负担。
审判员(代) 段虹钊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
上一篇:原告范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