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登民一初字第648号 |
原告郝书现,男,1966年7月14日生,汉族。 被告登封市未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书现诉被告登封市未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书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书现负担。
审 判 长 李海霞 助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人民陪审员 梁西峰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