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登民一初字第2682号 |
原告贾怀勤,男,1949年6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松民,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国民,男,1965年6月11日生,汉族。 被告武爱红,女,1965年7月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怀勤诉被告孙国民、武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怀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贾怀勤承担。
审 判 长 李海霞 人民陪审员 余江阳 人民陪审员 王东阳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淑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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