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开民初字第266号 |
原告贾战营,男,生于1971年。 委托代理人李富国,系通许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强,男,生于1970年。 原告贾战营诉被告李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战营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富国,被告李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战营诉称,2013年10月份李强在开封县范村乡周边承接民房工程,工程接到手后,李强将工程转包给贾战营,该工程结束后工程款全部由李强结算,李强结算后仅支付给贾战营3万余元工程款。下余工程款116000元经贾战营多次催要,李强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付。现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李强给付工程款116000元。 被告李强辩称,贾战营所述钱数不对,大概是108500元左右,李强没见过贾战营的记工本,需要核实一下记工本上是多少。贾战营领着人在开封干活质量不合格,别人扣了李强几万元钱,这个事还需双方协商一下。 原告贾战营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被告李强出具的欠条1张,其内容为“欠条,2014年2月8号,李强欠贾战营工程款拾万零捌仟伍佰元正(108500)元正。2014年2月8日,李强。”,庭审质证时,被告李强认可欠条属实,系其本人书写,只是认为欠条上的钱数是个大概数,当时没有详细算。原告贾战营提供的证据材料欠条1张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被告李强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8日,原告贾战营与被告李强经过结算,被告李强确认欠原告贾战营工程款108500元,被告李强为原告贾战营出具欠条1张。此款经原告贾战营催要,被告李强未付,原告贾战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李强欠原告贾战营工程款108500元未付的事实存在,原告贾战营要求被告李强支付此款,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支持。原告贾战营要求被告李强支付其余工程款7500元,被告李强予以否认,原告贾战营未提供相关证据,对原告贾战营其余工程款7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强辩称还需要算账,核实一下记工本,原告贾战营已明确表态,以欠条为准,不会再与李强算账,对被告李强此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李强辩称,贾战营领着人在开封干活因质量不合格,别人扣了李强几万元,未提供相关证据,对此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强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给原告贾战营工程款108500元。 二、驳回原告贾战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0元,由原告贾战营负担50元,被告李强负担257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自强 审 判 员 董合义 陪 审 员 王建富
二○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建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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