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宛龙安民初字第4-2号 |
原告张献远,男。 委托代理人曹祥营,南阳市卧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长付,男。 委托代理人刘健冬,男,系被告王长付女婿。 委托代理人王中新,男,系被告王长付儿子。 原告张献远与被告王长付宅基地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献远诉称,我家在土改时分有宅基地一处,被告王长付自1998年起强行占用我家的宅基地盖房子和大门,并将我家宅基地上的一棵椿树砍走。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长付返还强占我的宅基地和椿树。 本院认为,原告张献远所诉的宅基地未经规划,没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使用证,张献远与王长付两家的宅基地四至范围不清,该宅基地使用权属不明,双方发生纠纷的实质是土地使用权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据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关于原告张献远要求被告归还椿树的诉讼请求,因椿树属于双方争议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故应待土地使用权争议确定后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献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张献远。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楠 审 判 员 曾现立 人民陪审员 郭清波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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