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知民初字第393号 |
原告王成喜,男,汉族,1954年6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彭怀金,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亨彦,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杂志社。 法定代表人杜务,社长。 被告吉林省意林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务。 被告李连斌,系XX市XX业主。 被告董铁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喜诉被告《富》杂志社、吉林省意林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李连斌、董铁峰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喜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成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成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成喜负担。
审 判 长 钱红军 代理审判员 周建强 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彩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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