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开民初字第6018号 |
原告耐玲生,男,1997年8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松苗,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明明,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 被告胡永峰,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东路16号2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董冀湘,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耐玲生与被告王明明、胡永峰、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耐玲生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明明、胡永峰、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耐玲生撤回对被告王明明、胡永峰、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计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耐玲生负担。
审 判 长 吴瑞艳 人民陪审员 张志业 人民陪审员 刘彦玲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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