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4)孟刑初字第110号 |
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38岁。 辩护人高楠,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政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及辩护人高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田某伙同记者姚小云(另案处理)、林记者(另案处理)以刘某A等人所开发的常袋供销社住宅楼属违规建筑,以通过媒体曝光要求政府强制拆除等手段相威胁,刘某A无奈之下于2013年9月16日12时左右交给田某1294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伙同他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田某辩称,其收取刘某A的钱中,有70000元是刘某A支付给自己的传统文化推广费,另有60000元是刘某A与李某B纠纷事件中李某B的维权费,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田某收取被害人刘某A钱财的事实存在,但田某只是抱着化解纠纷而来。由于姚小云举报导致刘某A的违章建筑被政府强行拆除,田某收取刘某A钱时,刘某A不存在被威胁的“危险源”,田某收到钱后很快被抓,系未遂,田某有“坦白”情节,属初犯、偶犯,建议给予公正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孟津县常袋镇常袋村村民刘某A与张某A、刘某B、杨志强合伙在孟津县常袋供销社的一块土地上开发房地产,其中部分房屋属违规建筑。家住近邻的居民李某B因故与刘某A发生纠纷并到政府有关部门上访。2013年9月初,家住北京的姚小云得知此事后来到孟津,以记者身份见了李某B,并给县领导发短信。到县委办公室、县信访局、县纪委等部门介绍了来意。9月9日,姚小云在北京与田某相约后,于次日与田某一块再次来到孟津。在此后的几天内,田某伙同姚小云和“林记者”约见了李某B,到刘某A建房现场进行了拍照。见了当地政府的有关领导,以要通过媒体曝光和有能力要求政府强行拆除刘某A等人所开发的房产相威胁,向刘某A索要钱财。9月12日晚上,刘某A等人的部分违规建筑被孟津县有关部门强行拆除。田某以这是他们给县领导发短信的结果,威胁还能拆除刘某A的其他房产,刘某A等人迫于田某等人的胁迫。于2013年9月16日中午在洛阳的一饭店交给田某现金1294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证明: 1、被害人刘某A的陈述。 证明2012年10月份,其和刘某B、张某A、杨志强合伙买下孟津县常袋供销社的一块土地建住宅楼。因规划了五层,自己盖成了七层,属违规建筑。但住在该地段南边的李某B以破坏了他家的风水为由一直上访。2013年9月10日晚,常袋镇副镇长杨某A打电话称有记者来,刘某A赶到饭店,杨某A介绍田某说是田律师。还介绍了一位女性姚记者、一位林记者。次日应田某之约,刘某A和张某A、李某A开车带田某、姚记者到小浪底旅游并请其吃饭。期间田某和姚记者让刘某A给李某B拿钱以避免因李某B上访政府强拆其所盖房子。后来以不被记者曝光为由问刘某A要钱。由于刘某A未及时给钱,姚记者以拆房威胁。9月12日晚,县土地局等多个部门组织人员把刘某A已经建成的三层楼全拆了。田某威胁说是他和记者给县领导发信息的结果,并再次威胁要钱。因自己所盖的三层房子被拆后,田某又拿另外开发的七层违规建筑相威胁,被迫无奈,9月16日中午,刘某A和刘某B、张某A、李某A、张某B在洛阳一饭店陪田某吃饭期间,交给田某130000元现金,田某称再有记者来找他把事情摆平。 2、被害人张某A的证言。 证明其和刘某A、刘某B等人合伙开发的位于常袋供销社土地上的楼房一部分属违法建筑,李某B以破坏了他家的风水为由告状上访。2013年9月10日得知其有记者来,9月12日至9月16日,与刘某A等人陪田某和姚记者等人去小浪底旅游、吃饭。期间自己所盖的三层楼房被政府有关部门强行拆除。田某以这是他们给县领导一个短信的结果相威胁,并称能摆平李某B告其违法建筑一事。只要拿钱,保证不让李某B告状。9月16日中午,其和刘某A等人与田某在洛阳一饭店吃饭后,交给田某130000元现金。 3、被害人刘某B的证言。 证明其2013年8月份,常袋镇政府多次要求拆除其与刘某A、张某A等人合伙开发的违法建筑。9月10日,其与刘某A、常袋镇政府副镇长杨某A等陪田某和姚记者、林记者吃了饭。以后几天田某以曝光其违法建筑,摆平李金锁告状之事相威胁索要钱财。9月12日县城建部门还强行拆除了自己的一部分房屋。9月16日在洛阳一饭店由刘某A交给田某130000元。 4、证人李某A的证言。 证明刘某A等人开发常袋供销社的房子,住在附近的李某B上访告状,李某B找来了田某和另外两名记者,镇政府领导让刘某A与田某等人照头说事。2013年9月10日至9月16日,其与刘某A、张某A等人陪同田某到小浪底旅游、吃饭。期间田某以他能与李某B和镇政府协商不拆刘某A的房子为由要钱。由于刘某A没及时给钱。9月12日,田某说他给县领导发个短信,就能把刘某A的房子拆了,当天晚上,政府有关部门就把刘某A的房子强行拆除了,并威胁说还能让政府把刘某A开发的另外七层楼也给拆了。9月16日在洛阳一饭店,刘某A交给田某130000元。 5、证人张某B的证言。 张某B系张某A之子,刘某A女婿。证明因刘某A、张某A等人盖楼,李某B以破坏了他家风水为由上访,2013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县、镇领导带两男一女来到其工地上,领导叫刘某A和田专家协调此事。次日开始,其开车与刘某A等人带田专家到小浪底旅游、又请田专家等人吃饭。田专家以曝光其违法建筑为由相威胁,问刘某A索要钱款。9月12日,因刘某A未及时付钱,当晚县城建局、土地局等部门强行拆除了刘某A等人开发的三层楼,当晚田专家威胁再不给钱就把其开发的另外一幢楼也拆了,刘某A等人被逼无奈。于9月16日中午在洛阳一饭店吃饭时交给田专家130000元。 6、证人李某B的证言。 证明其上访反映刘某A建房之事时偶遇林记者,林记者称可以帮忙,后林记者又带来了姚记者和称是北京来的一个男子。他们到刘某A的住宅楼拍了照,还与县、镇几位领导一块儿看了现场。北京来的那个男子称他作中间人调解双方的纠纷。镇领导还与刘某A请北京来的男子和林记者、姚记者吃了饭。林记者等要钱,自己只给了2000元,委托本村张某C管他们吃住也花了不少钱,自己没有看过林记者等人的证件。 7、证人张某C的证言。 证明李某B和刘某A发生矛盾,李某B介绍了两个记者和一个叫田律师的人到其饭店吃饭和住宿,费用一共是一万多元。 8、证人杨某A的证言。 杨某A系孟津县常袋镇政府副镇长。证明因李某B以刘某A开发的住宅楼属违法建筑,影响其采光为由一直上访。2013年9月10日下午,其陪同县、镇领导到现场处理此事时,现场还有两男一女,其中两人是记者,一个是田律师。田律师说晚上他给双方调解一下,然后就到饭店吃饭了。其没有看过田律师等三人的工作证件。9月12日晚,县有关部门将刘某A的违章建筑强行拆除了。 9、证人安某A的证言。 安胜慧系田某之妻。证明田某以前做过律师,后丧失了律师资格。2013年9月9日,姚小云记者去家里找田某,称河南孟津有一个村民被一个违章建筑的开发商雇凶打伤,受害人反映到他们的报社,要求关注。姚小云想让田某提供法律帮助,田某问姚小云要了6000元,次日上午二人即坐车从北京赶到孟津。9月11日晚田某打电话说他们先后见了受害人和当地镇领导,也看了违章建筑,并和开发商谈了谈。开发商愿意出钱给记者,让记者安抚受害人。最后谈到12万多元,其中6万元给记者,剩余的给田某,是田某一年的顾问费,田某夫妻给开发商提供婚姻心理咨询。此外,9月12日中午,田某还打电话告知开发商的房子被当地政府给拆了。 10、同案人姚小云的供述。 姚小云系黑龙江省人,居住北京市。自称应聘到中港顺通文化传媒公司作采编工作。2013年9月,其按匿名举报电话,内容为孟津县常袋镇开发商有一座房子影响到李某B,并雇人把李某B打伤了,并收到了举报人通过邮箱发去的材料,给单位领导陈总汇报后,即和本公司同事林红海,还有公司的副总编辑苏振声从北京来到孟津,通过举报人联系到了李某B。找了县领导但没见到,给县委书记发了短信,县委书记发短信让其到城乡规划局递了材料,回到北京后,又给县委书记打了电话。后通过上网查找到一个叫田某的律师,就与其联系。后又与田某一块儿来到孟津,也见到了小林。先后与李某B、开发商、县领导取得了联系,也到现场进行了查看拍照。镇领导还请几个人吃了饭,刘某A陪几人到小浪底旅游,期间姚小云的意见是见见当地政府解决问题。田某坚持要见开发商,自己与田某、刘某A进行了协商。田某对刘某A称李某B是弱势群体,指出刘某A建房手续不全。自己在孟津住了几天就一人回北京了。 11、被告人田某的供述。 2013年9月9日,姚小云找其称孟津县有一起开发商雇凶伤人案,让其过来看一下作法律顾问,次日即与姚小云一块从北京来到孟津,与林记者等人见了李某B,又去看了刘某A的工地,镇领导也请自己几个人吃了饭。以后刘某A又带了几人去小浪底旅游,刘某A让自己和姚小云、林记者处理此事,因姚小云等人以前吃住花费不少,自己让刘某A给管吃住的张女士拿60000元成本费,给自己夫妻俩拿两年100000元的法律顾问费。同时在他的小区宣传弟子规传统文化。9月12日下午,姚小云说她给县领导发了短信,要求政府依法处理刘某A违法建筑的事。当晚政府有关部门就把刘某A的三层房子给拆了,后刘某A说借不到那么多的钱,自己称给张女士的吃住成本费60000元不能少,自己的顾问费可以少点,让刘某A拿65000元,一共是125000元,刘某A同意。9月16日中午,刘某A等人在洛阳一饭店请自己吃饭,交给自己一袋子钱。当时没查,认为是125000元,到公安局后才知道是129400元。 12、辨认笔录 经过刘某A和田某辨认照片,确认姚小云即为涉案人员“姚记者”。 13、提取笔录 证明侦查人员根据田某的供述,于2013年9月18日从田某家摄像机上提取了五段视频资料。 14、手机短信照片 此短信为姚小云发至田某手机上的短信内容:其中包括:“他们真的低头了就放他们一马,给钱就要,给少了还不行了呢。”“你把刘某A的电话发给我,我到北京后就说是他把事闹大了,如果把报纸登出来那他给政府就惹大麻烦了,你我软硬兼施。” 1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领条。 证明案发后,孟津县公安局扣押田某现金129400元,并由刘某A领走。 16、户籍证明 证明田某的自然身份状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田某的刑期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9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陈新安 审 判 员 张兆萌 审 判 员 宋章元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仝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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