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汴民申字第114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康法强,男,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贾四军,男,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再审申请人康法强因与被申请人贾四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汴民终字第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康法强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贾四军的伤是在双方厮打过程中由康法强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贾四军对牙齿治疗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一审法院酌定800元的费用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康法强造成贾四军受伤的事实,有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医院病例、诊断说明书等在卷证据证明,康法强称贾四军的伤并非其造成的,并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贾四军的住院病历显示贾四军牙齿受伤的事实,且贾四军对牙齿进行了治疗,一审法院结合镶牙的市场价格,酌定镶牙费用800元并无不当。 综上,康法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康法强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姬 凯 审 判 员 马建庄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程广耀 |
上一篇:孙洪真持有假币二审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