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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毅与被上诉人徐梦龙、原审被告南阳鼎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06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毅。 委托代理人:杨祖垠,内乡县灌涨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梦龙。 委托代理人:靳义栓,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06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毅。
委托代理人:杨祖垠,内乡县灌涨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梦龙。
委托代理人:靳义栓,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阳鼎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候彩霞,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亮,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毅与被上诉人徐梦龙、原审被告南阳鼎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徐梦龙于2013年10月8日向内乡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毅、南阳鼎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5237.28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2013)内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杨毅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杨毅的委托代理人杨祖垠,徐梦龙的委托代理人靳义栓,南阳鼎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亮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13)内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
发回内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45元,退还杨毅。
审判长  李晓峰
审判员  陈德林
审判员  孙小刚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景龙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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