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焦民劳终字第002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云霞,女,汉族,1976年4月24日生,住修武县。 委托代理人孙志强,河南云台律师事务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云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 法定代表人韩跃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全喜,河南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云霞与被上诉人焦作云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台山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赵云霞于2014年4月2日向修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撤销修劳仲案字(2014)第07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双倍经济补偿金(即赔偿金)20000元。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修民劳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赵云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7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赵云霞及委托代理人孙志强、被上诉人云台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全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经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赵云霞自2008年3月开始在云台山公司处工作,2013年4月25日双方告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7月17日被告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2013版《职工手册》草案。2013版之前被告发放的《职工手册》为2008年制订。2008年版《职工手册》第九章第三条第十二项“在公司内聚赌者”列为较重违纪行为。2013版第九章“9.4.1.16参与赌博或聚众赌博、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用具者”列为严重违纪行为。2013年8月被告制订焦云(2013)18号文件《焦作云台山旅游有限公司关于开展“游客在心中、服务我先行、品牌再提升”主题实践活动的实施方案》,文件根据市委“五个一律免职”的要求,结合景区实际,在干部职工中严格执行“五个严处”,一经查实一律解除劳动合同。“五个严处”的内容为: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的一律严处;参与赌博、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用具的一律严处;聚众闹事、与同事游客之间发生打骂事件的一律严处;在公司上网聊天、打牌、炒股票、玩游戏等工作无关或擅自离岗的一律严处;工作不作为造成游客投诉的一律严处。同时是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一律免职。该文件在2013年8月10日召开的全体职工会议中宣读。 2013年8月份原告和同事在宿舍打过麻将。被告于2013年9月29日下发的焦云(2013)25号文件,题目为“焦作云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对2013年8月至9月违规违纪事件处理情况的通报”。通报中记载对包括原告在内的9人,以在宿舍多次打麻将为由,根据《职工手册》规定,给予9人严重违纪处理,解除劳动合同。2013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职工手册》的制订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的内部规章制度,适用于受公司管理的所有职工。焦作市委十届六次全会提出了“五个一律免职”的要求,全市范围内各单位均需执行该规定。被告根据市委会议精神制订了五个严处,用以转变工作作风,是对职工手册所作的补充和加强,同样适用于受公司管理的所有职工。 关于原告打麻将是否属于赌博,原被告争议很大(原告认为是娱乐,被告认为是赌博),法院认为,首先被告对其制订的《职工手册》享有解释权,从严格纪律作风方面考虑,职工手册中的赌博应作泛义理解,才符合职工手册制定的精神和本意;其次原告在宿舍打麻将,系在公司管理范围内,也违反了五个严处中“在公司打牌等与工作无关”的规定,而五个严处所规定的内容应属严重违纪范围,所以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违法,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赵云霞的诉讼请求。 赵云霞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错误。其主要理由是:1、一审认定上诉人参与打麻将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被上诉人举证有询问笔录、电话录音、询问现场录音,但询问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证,询问人与被询问人的身份的真实性均不能确认,录音的真实性无法让人相信,在没有有效证据的基础上,一审主观推断被上诉人的证据可以形成链条,存在事实没有查明。2、打麻将不一定就是赌博,是否构成赌博是一个法律上的严重概念,不得以被上诉人随意解释,被上诉人工作手册中所列的聚众赌博明确为严重违纪,会产生被开除的后果,被上诉人解除上诉人的劳动合同依据的违纪事实是下班时间,同事们之间娱乐而已,赌博的行为是司法部门所界定的,两个概念不能混同。3、领会市委会议要求,从而制定的工作纪律,不能代表法律、法规。请求撤销原判,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双倍经济补偿金20000元。 云台山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应维持一审判决,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赵云霞是否参与打麻将,打麻将行为是否属于赌博,单位对赵云霞做出开除决定是否正确。 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上诉人赵云霞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赵云霞下班期间在单位打麻将,该事实根本不存在。被上诉人提供的询问笔录、电话录音和现场录音都不足以证明赵云霞参与打麻将的事实。1、我们不清楚被询问人的身份。2、电话录音和现场录音的真实性我们有异议,被上诉人应对证据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一审认定打麻将的事实存在太草率。3、赵云霞没有参与打麻将。4、员工打麻将的行为不属于法律上的赌博行为。同事之间在工作时间外,以五毛或一元来娱乐性质的玩麻将不属于赌博行为。5、依据公安部公布的五种赌博行为和如何鉴定群众娱乐行为说的很清楚,赵云霞他们的行为不属于赌博行为。公司以该理由解除合同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云台山公司认为,一审的证据证明,上诉人在2013年8月之后多次与同事打麻将。1、该次处理打麻将人员有九人之多,麻将是多人玩,这些人员指证了赵云霞多次打麻将。2、我公司对该事件进行了多次调查,做了询问笔录还有现场录音,韩培英作为对方当事人之一,在笔录和录音中陈述赵云霞多次参与打麻将。赵云霞的异议不能成立,我们有充分证据证明2013年8月后赵云霞多次参与打麻将。对方没有证据证明公司提供的录音和笔录是假的,举证责任在对方。3、根据公司提供的公司规章制度文件可以证明作为公司员工在公司打麻将,按照公司纪律是应该被解雇的。根据河南省禁止赌博文件规定,只要不是亲属间有输有赢就算赌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认定的案件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云台山公司做为用人单位,依法对其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自治权。云台山公司就包括韩培英、赵云霞、都智慧等职工在宿舍打麻将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询问现场录音、电话录音等证据,其公司的调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所取得的证据属于有效证据。韩培英、李淑敏在询问笔录、录音中均指认赵云霞在宿舍打麻将,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赵云霞参与在宿舍打麻将的事实存在并无不当。云台山旅游公司的《职工手册》属于其内部规章制度,对于《职工手册》规定的“赌博”的解释,属于其公司的自治权范围,其公司做出不同于法律意义上“赌博”的含义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云台山公司认定赵云霞等人在宿舍打麻将属于《职工手册》规定的“赌博”,并据此解除与赵云霞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综上,赵云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赵云霞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晓武 审 判 员 陈金刚 代理审判员 王长坡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