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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颜怡鹏与被上诉人夏睦华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14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颜怡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睦华。 委托代理人:李保臣,淅川县荆紫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颜怡鹏与被上诉人夏睦华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夏睦华于2014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14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颜怡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睦华。
委托代理人:李保臣,淅川县荆紫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颜怡鹏与被上诉人夏睦华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夏睦华于2014年7月8日向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颜怡鹏立即返还押金15万元、支付拖欠工资款26880元。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淅荆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颜怡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中,因颜怡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颜怡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颜怡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龚跃伟
审判员  魏春光
审判员  马 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俊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