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14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颜怡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睦华。 委托代理人:李保臣,淅川县荆紫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颜怡鹏与被上诉人夏睦华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夏睦华于2014年7月8日向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颜怡鹏立即返还押金15万元、支付拖欠工资款26880元。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淅荆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颜怡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中,因颜怡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颜怡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颜怡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龚跃伟 审判员 魏春光 审判员 马 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俊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