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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孔凡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的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一终字第00189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孔凡强,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桐柏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桐柏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一终字第00189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孔凡强,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桐柏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桐柏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辩护人孔某甲,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桐柏县,汉族,农民,住桐柏县,系孔凡强之哥。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某,男,1954年5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桐柏县,汉族,农民,住桐柏县。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女,1956年6月3日生于河南省桐柏县,汉族,农民,住桐柏县。
诉讼代理人詹明学,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孔凡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作出(2014)桐刑初字第00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孔凡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2014)桐刑初字第00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发回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钱万强审判员王成金审判员刘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洪            浩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