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郑执异字第136号 异议人时纯洁,女,汉族,1969年12月18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苗建民,男,汉族,1967年11月27日出生。 被执行人郑州高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楚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冯高成,男,汉族,1982年7月30日出生。 异议人时纯洁不服(2014)郑执一字第727-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时纯洁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时纯洁向本院书面撤回异议申请,其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并未侵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时纯洁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立 代理审判员 朱岩 代理审判员 张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