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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纯洁不服(2014)郑执一字第727-2号执行裁定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郑执异字第136号 异议人时纯洁,女,汉族,1969年12月18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苗建民,男,汉族,1967年11月27日出生。 被执行人郑州高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楚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冯高成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郑执异字第136号

异议人时纯洁,女,汉族,1969年12月18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苗建民,男,汉族,1967年11月27日出生。

被执行人郑州高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楚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冯高成,男,汉族,1982年7月30日出生。

异议人时纯洁不服(2014)郑执一字第727-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时纯洁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时纯洁向本院书面撤回异议申请,其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并未侵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时纯洁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立

代理审判员  朱岩

代理审判员  张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谦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