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794号 原告陈晓鸽,女,199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省文标榜美容美发学校。 代表人杨建春,该学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鸽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省文标榜美容美发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晓鸽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晓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晓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晓鸽负担。 审 判 长 昌晓艳 审 判 员 王 婷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柳丽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