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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甲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孟刑初字第241号 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甲,女,46岁。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4)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孟刑初字第241号

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甲,女,46岁。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4)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宏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孟津县瀍河治理工程占用孟津县城关镇寺河南村河滩土地,附属物等赔偿款经村委对各户已赔付到位,该村10组村民贾某甲、张良川夫妇认为赔偿数目不符,拒不领取自家2780元赔偿款,后至2014年4月28日工程开始施工后,施工队挖掘机挖到贾某甲家地边,贾某甲、张良川以没有赔付为由多次到工地上阻挡施工,致工程多次停工,并向施工单位湖北宏盛水利水电有限公司索要赔偿款,且肆意加码,村组干部第一次给其协调时该索要五千元,次日再次协调时该又加码至一万元,之后又加码至两万,并称不给钱不能施工,施工单位为保证工程工期,无奈于2014年5月6日付给贾某甲人民币两万元,贾某甲写出书面收据,但收据上所罗列赔偿项目与实际严重不符。经对损坏物品评估被损物品价格为918元,案发后,经调解贾某甲退款15000元。施工方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贾某甲的证言,照片一组,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桐树等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明细表,领条,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悔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贾某甲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李 静

审 判 员  武玉杰

人民陪审员  宋章元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仝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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