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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何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小字第55号 原告何某某,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系何某某之母。 被告何某,男,汉族。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何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小字第55号

原告何某某,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系何某某之母。

被告何某,男,汉族。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何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某、被告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某某诉称,2008年10月10日,何某某的父母何某与李某某离婚,何某某与母亲李某某共同生活,父亲何某每月支付何某某抚养费400元至今已有6年。现何某某已九岁并读小学四年级,父亲何某支付的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何某某的日常生活。故何某某要求:何某支付何某某抚养费每月1000元。

何某辩称,何某每月工资只用2200元,拿不出那么多钱。何某马上要结婚,结婚对象也带个孩子,何某还有父母需要赡养,没有能力增加抚养费。何某愿意支付抚养费每月400元。

经审理查明,何某与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10月13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新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准予原告何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婚生子何某某随被告李某某生活。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其子支付抚养费400元,至该子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时止”。现何某某以其年龄增长,何某支付的抚养费不能满足其日常生活为由要求增加抚养费,何某以没有能力为由不予增加,双方调解未果,故引起诉讼。

另查明,何某为平顶山市新城区应滨街道办事处筹备组正式职工。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区分社出具个人银行存款情况单,其显示:何某2014年9月、10月、11月的月工资均为2783.70元。

以上事实,由(2008)新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区分社出具个人银行存款情况单、平顶山市新城区应滨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出具证明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何某与李某某离婚后,婚生子何某某随李某某共同生活,何某对何某某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何某某要求何某增加抚养费即每月抚养费1000元,何某辩称其每月工资仅为2200元无能力增加抚养费并提供应滨办事处工资单,因何某某提供的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区分社出具何某个人银行存款情况单更能反映何某的实际月均收入事实,故对何某提供的工资证据,不予采信。鉴于何某某的年龄、实际需要以及何某的负担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何某支付何某某抚养费每月700元为宜,至其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时止,故对何某某的该诉请,本院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何某自2014年12月起支付何某某抚养费每月700元(含原支付的400元),至何某某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时止。

二、驳回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何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张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妍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21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二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