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再终字第36号 |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小辉,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邵二峰,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海飞,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帅,公司员工。 刘小辉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七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3日作出(2009)金民一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刘小辉提起上诉后,本院于2010年8月3日作出(2010)郑民一终字第7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小辉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13年12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21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刘小辉及其委托代理人邵二峰、中建七局的委托代理人刘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郑民一终字第723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胡 涛 代理审判员 赵志远 代理审判员 芦 祎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范梦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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