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商民初字第662号 |
原告位金枝,女,汉族,1971年8月10日出生,住商水县张庄乡姜庄村三组。 被告刘丰收,男,汉族,1971年4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位金枝为与被告刘丰收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1日 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立军独任审理,于2014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3年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女刘珊珊(1994年农历4月12日出生),子刘子恒(1995年农历10月14日出生),由于近几年双方经常生气,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女刘珊珊;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 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依据庭审调查,本院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3年在商水县张庄乡民政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子刘子恒(1995年农历10月14日出生)、女刘珊珊(1994年农历4月12日出生),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 本院认为:原告未向本院提交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证据,且被告要求和好迫切,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许原、被告离婚。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杨立军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王上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