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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火建安公司)与付红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永民初字第268号 原告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光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菅永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建平,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红伟,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 原告河南神火建筑安
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永民初字第268号

原告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光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菅永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建平,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红伟,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

原告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火建安公司)诉被告付红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神火建安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民事诉讼法律文书。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撤回对被告谢某、朱某某的起诉。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神火建安的委托代理人葛建平、被告付红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神火建安公司诉称,2013年2月15日,被告承包丰庄未来城二期的工程,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原告的扣件、钢管、顶丝等建筑器械,钢管按每天每米0.009元,扣件按照每天每套0.007元计算租赁费,但被告总以各种借口推拖,要求被告给付租赁费并返还扣件、钢管、顶丝,如不能返还,总计按照钢管120890.1元、顶丝6188元、扣件106896元赔偿损失。

被告付红伟辩称,租赁原告的东西是事实,但现在东西均在丰庄未来城,暂无法交给原告。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租赁费和返还扣件、钢管、顶丝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如不能返还,总计赔偿损失钢管120890.1元、顶丝6188元、扣件106896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当事人对本院归纳的争议焦点均无异议。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租赁协议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2月15日签订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钢管以每米每天0.009元、扣件每套每天0.007元的价格租给被告,并由谢某和朱某某担保。2、货物验收单一份26张,证明:被告付红伟自2013年1月22日至10月31日从原告处借走钢管33286.2米,自2013年3月1日至10月31日借走顶丝500条,自2013年1月22日至10月31日借走扣件23156个。3、货物收货单一份27张,证明:被告付红伟返还原告钢管22113.5米,顶丝224条,扣件5340个,未交还钢管9801.9米,顶丝476条、扣件17816个。证据2、3证明:被告付红伟依据租赁协议至2013年10月31日欠原告租赁费81863元,如被告付红伟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不能将剩余租赁物返还原告就应根据市场价格赔偿原告钢管120890.1元、顶丝6188元、扣件106896元,加租金81863元,运费上垛修理费5000元,共计320837.1元(另附租赁、返还明细表)4、发票3张,证明:原告购买的钢管价格是每吨4530元,顶丝的价格是每根13.6元,扣件的价格是每套6.5元。被告如不能归还从原告处租赁的货物,应按照原告购买货物价格进行赔偿。

被告付红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内容真实,形式合法,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因工地施工需要钢管、顶丝、扣件等,2013年2月15日与原告签订一份《租赁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即从原告处拉扣件17816套、钢管9801.9米、顶丝476套。后经结算截止到2013年10月31日被告共欠原告租金81863元,扣件损失106896元,钢管损失120890.1元,顶丝损失6188元。该欠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付红伟从原告拉走扣件、钢管。顶丝的建筑机械使用,有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和货物验收单、货物收货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租赁费并按照原告购买的价格赔偿建筑机械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付红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费81863元(截止到2013年10月31日),以及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返还租赁物之日止的租金(钢管按每天每米0.009元计算、扣件按照每天每米0.007元计算、顶丝按照每天每米0.05元计算)。

二、被告付红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钢管9801.9米、顶丝476套、扣件17816个,如不能返还向原告赔偿钢管损失120890.1元、顶丝损失6188元、扣件损失10689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040元,由被告付红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建民

                                             审  判  员 姬钦锐

                                             人民陪审员 陈  翠

                                             二Ο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胜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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