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安刑初字第192号 |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临漳县,汉族。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5年4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临漳县,汉族。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姚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一案,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朱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1日傍晚19时左右,在安阳县安丰乡张家庄村丰乐园小区施工现场,承包钢筋活儿的被告人李某某及自己找的钢筋工人即被告人姚某某、张某某,三人趁小区施工现场M1墓葬坑无人看守之际,拿铁锹到M1墓葬坑内进行盗掘,挖出一件青瓷罐。被告人张某某在小区施工棚内被安阳县公安局安丰派出所民警抓获,后被告人李某某、姚某某在M1墓坑内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墓葬为隋代中小型洞室墓,对研究安阳地区隋代墓葬的葬制、葬俗等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该青瓷罐属国家三级文物。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同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河南省文物鉴定书、抓获证明、照片、户籍信息等证据指控被告人之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盗掘古墓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姚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1日傍晚19时左右,在安阳县安丰乡张家庄村丰乐园小区施工现场,承包钢筋活儿的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工人即被告人姚某某、张某某,三人趁小区施工现场M1墓葬坑无人看守之际,拿铁锹到M1墓葬坑内进行盗掘,挖出一件青瓷罐,并予藏匿。安阳市考古研究所工作人员报警后,安阳县公安局安丰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将被告人张某某在小区施工棚内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姚某某在M1墓坑内被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后在M1墓坑西约20米远放钢筋的地方查获藏匿的青瓷罐一件,并予以扣押。经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墓葬为隋代中小型洞室墓,对研究安阳地区隋代墓葬的葬制、葬俗等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该青瓷罐属国家三级文物。 认证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 其承包了安丰乡张家庄村丰乐园小区的钢筋活,张某某、姚某某是其工人,2013年4月11日19时左右,下班后其提议叫张某某、姚某某去盗掘古墓,其在工地的墓坑那见到张某某用钢筋棍在墓下面挖,其拿铁锹来挖,这时姚某某也一块过来挖,张某某挖出一个罐子,张某某上去墓坑找地方藏起来,其和姚某某继续挖,一会公安民警将其和姚某某当场抓获。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其系李某某的工人,2013年4月11日下午下班后李某某叫其和姚某某盗掘古墓。其先拿钢筋下去了,随后李某某、姚某某也下到墓底,李某某手拿一张铁锹,其挖了一个小瓷罐,其把瓷罐装进一个袋子里,拿上去放起来了,接着被公安民警抓获了。 3、被告人姚某某供述 其系李某某的工人,2013年4月11日下班后李某某说盗掘古墓,其在墓坑下面发现李某某、张某某在墓坑下面挖土,其也和他们一块挖,张某某挖出一个瓷罐,张某某就去把瓷罐放到上边时被抓获,其和李某某在墓坑下面被抓获。 4、证人李某证言 其系安阳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的工作人员,在2013年4月11日其巡视到丰乐园小区五号建筑墓槽时,发现M1墓坑内有人,其立即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后抓获三名小青年,起获了一个青瓷罐。 5、安阳县公安局安丰派出所抓获证明一份 证明其所根据李某的报警,在小区施工棚内抓获张某某,在M1墓坑内抓获李某某、姚某某,在M1墓坑西20米远放钢筋的地方找到瓷罐一件。 6、照片 7、安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2013年4月11日扣押李某某持有的瓷罐一个。 8、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文物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为,该墓葬为隋代中小型洞室墓,对研究安阳地区隋代墓葬的葬制、葬俗等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该青瓷罐属国家三级文物。 9、户籍信息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姚某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文化价值的古墓葬,并盗窃青瓷罐一个,经鉴定,该青瓷罐属国家三级文物,为珍贵文物范围。核其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姚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三、被告人姚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四、被盗文物青瓷罐一件,由扣押机关安阳县公安局上缴文物部门。 五、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上述一、二、三项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2日起至2023年4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 跃 审 判 员 张 婵 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艳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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