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四终字第971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茂成,男,汉族,1953年12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可扬,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浩,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江颋,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李茂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法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 14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退还李茂成。 审 判 长 张 建 军 审 判 员 刘 红 军 审 判 员 赵 晓 涵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贾 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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