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二终字第487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翠花,女,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倪变,女,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运清,男,1961年4月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小荣,女,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凤敏,女,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史六成,男,1945年5月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陈翠花因与被上诉人刘运清、何小荣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翠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周 金 审 判 员 谢宏勋 审 判 员 宋江涛
二○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顺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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