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顺刑初字第73号 |
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漫江,男,44岁, 1987年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992年因犯盗窃枪支弹药罪、盗窃罪被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3月28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开封市公安局宋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顺检诉刑诉(201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漫江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丽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漫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0日,被告人李漫江伙同聂某某、曹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窜至开封市金明区某某路某某公寓某号楼某单元某楼某户,利用技术手段打开房门进入室内,盗窃台式组装电脑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销赃后得款1500元,赃款三人挥霍。 2014年2月23日,被告人李漫江伙同聂某某、曹某,窜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某某花园某某号楼某单元某楼西户,利用技术手段打开房门进入室内,盗窃白色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2520元。 2014年3月26日,被告人李漫江窜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某某小区,利用技术手段打开某某号楼某单元某号房门进入室内,盗窃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玉制吊坠2个、白酒7瓶。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400元、其中的三瓶白酒价值21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漫江在庭审中亦认可,并有被害人赵某某、徐某、王某报案材料、陈述,同案人曹某某、聂某某供述,证人郭某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照片,民警抓获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证明,汴价鉴刑字(2014)056、07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汴新刑字(2014)03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曹某某、聂某某案起诉意见书,(2013)禹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书,李漫江人口基本信息等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漫江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漫江属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李漫江能坦白罪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漫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15年7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康刘伟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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