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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高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成酒店)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驰诚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诚建筑公司)建设工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2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高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楚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祖章,河南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驰诚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2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高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楚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祖章,河南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驰诚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洪河,经理。

委托代理人裴宗峰,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琼娜,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高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成酒店)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驰诚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诚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6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成酒店的委托代理人黄祖章,被上诉人驰诚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裴宗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4日,驰诚建筑公司(乙方)与高成酒店(甲方)签订《高成快捷酒店幕墙工程合同书》一份,合同主要约定该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工程量的计算:依据双方商定的施工范围及施工工艺施工,以实际工程量为准。工程单价:玻璃幕墙按500元/平方米,以上单价不包括各项检测费、税金,不提供工程发票,最终以实际展开面积结算为准。施工工期暂定40天,以通知进场时间为准。自2011年6月4日开工至2011年7月14日交期使用。付款方式: 1、工人进场基础完成脚手架搭设完毕后,付工程款5万元。2、骨架安装完成后,付工程总造价的35%。3、玻璃进场安装完毕后,付工程总造价的35%。4、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总造价的95%,留5%作为工程维修金,一年后付清。另双方还就工程质量、双方责任等分别进行了约定。后驰诚建筑公司依约进行了施工。2012年9月17日,高成酒店向驰诚建筑公司开具收据一份,该收据载明.“…河南驰诚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造价,总价壹佰伍拾捌万零玖佰陆拾伍元,已付总工程款软拾伍万元整,质保...尚下欠伍拾伍万叁仟叁佰陆拾陆元,553366元。”后驰诚建筑公司向高成酒店催要欠款无果,故起诉来院,要求高成酒店支付所欠工程款55336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等。诉讼中,驰诚建筑公司增加诉请要求高成酒店支付其工程维修金,即质量保证金79048.25元及利息35415元。

另查明,诉讼中,驰诚建筑公司称其主张的利息部分35415元,其中所欠工程款553366元的利息是从2012年9月18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的,质保金79048.25元的利息是从2012年的7月15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开始计算的。

再查明,依据高成酒店向驰诚建筑公司所开收据显示总价款、已付款、尚欠款等项综合计算,高成酒店现欠驰诚建筑公司工程维修金数额应为77599元,而非驰诚建筑公司主张的79048.25元。诉讼中,驰诚建筑公司亦认可其原主张工程维修金数额计算不准确,而要求按77599元计算。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所签《高成快捷酒店幕墙工程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义务。驰诚建筑公司已依约全面履行其施工义务,高成酒店向驰诚建筑公司所开收据已就该工程总价款、已付款、尚欠款等进行了确认,高成酒店欠款事实清楚,高成酒店就应及时给付驰诚建筑公司工程款,因高成酒店久拖未付所欠工程款致纠纷发生,对此高成酒店应负全部责任,鉴于高成酒店向驰诚建筑公司所开收据至今也已超过一年的维修时间,故驰诚建筑公司诉请高成酒店支付所欠工程款553366元及工程维修金77599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关于驰诚建筑公司主张的利息部分分别计算问题,虽然双方对此工程并未进行正式的完工验收,但结合高成酒店向驰诚建筑公司所开收据可以认定双方对该工程已经进行了竣工结算,视为高成酒店对该工程质量的认可,高成酒店所欠工程款事实清楚,故驰诚建筑公司对所欠工程款部分主张从2012年9月18日计息合理,予以支持。关于驰诚建筑公司对质保金部分利息主张从2012年的7月15日开始计算不妥,因双方合同约定为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留5%作为工程维修金,一年后付清。鉴于双方对该工程未进行正式的完工验收,但高成酒店向驰诚建筑公司所开收据可以认定双方对该工程已进行了竣工结算,视为高成酒店对该工程质量的认可及验收,现已超过一年的维修时间,故驰诚建筑公司主张该部分利息应从2013年9月8日起计算较宜。因驰诚建筑公司对利息部分仅主张35415元,符合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该院判决:高成酒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驰诚建筑公司工程款553366元、工程维修企77599元,计630965元及利息35415元。案件受理费10478元,由高成酒店负担。

上诉人高成酒店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的认定是不妥的。根据双方~2011年6月4日签订的《高成快捷酒店幕墙工程合同书》的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总造价的95%,留5%作为工程维修金,一年后付清”工程质量由于至今未能进行竣工验收,不知是否合格?上诉人严格履行了合同的约定的付款方式,按照工程进度付了款。一审法院仅凭一张“收据”就认定为是竣工验收合格的凭证是不妥当的,也是违法的,并且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未能向法院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资质”手续。综上,被上诉人承接的工程,由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交有关检测报告和交工手续,未能进行竣工验收,该工程至今未能交付给上诉人使用。该工程余款上诉人不应予以支付,请求二审法院详查,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或者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驰诚建筑公司答辩称:上诉人于2012年9月17日出具的结算单就工程总价款、已付款、尚欠款等进行了确认,说明上诉人对该工程质量予以认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二审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高成酒店与驰诚建筑公司签订的《高成快捷酒店幕墙工程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受法律保护。驰诚建筑公司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想现要求高成酒店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高成公司上诉称:“工程未验收”,经查,高成酒店向驰诚建筑公司开具收据上载明:“......尚下欠伍拾伍万叁仟叁佰陆拾陆元,553366元。”这份收据说明双方对该工程已经进行了竣工结算,视为高成酒店对该工程质量的认可。故高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78元,由河南驰诚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超

                                           审  判  员    崔凤茹

                                           审  判  员    马常有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丽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