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四终字第1418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亓盈芳,女, 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欣,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苗丰景,男, 195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欣,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苗晟,女, 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欣,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亓盈芳,女, 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苗峪,女, 1995年9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欣,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敦波,男, 1954年2月2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颜,女, 1976年10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良中,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世杰,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亓盈芳、苗丰景、苗晟、苗峪因与被上诉人王敦波、张海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3)荥民二初字第9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红振 审 判 员 李长军 代理审判员 邢彦堂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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