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商管字第56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敏翔,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琪瑞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丕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翁献策,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俊启,男,195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伟,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利刚,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起升,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不服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30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合同纠纷,上诉人住所地为,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官管辖。请求撤销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309-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地点为“夏邑县产业集聚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河南省夏邑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锋 审 判 员 刘性明 代理审判员 崔召选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晨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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