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济民一初字第1913号 |
原告李海平,女,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齐仁宣,济源市思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源万洋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松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美鸽,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小亮,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李海平与被告济源万洋绿色能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4月2日早上5时30分左右,其因上早班骑车到厂门口时,被路上的垃圾绊倒,致其左小腿两处骨折,后被告将其送往济钢医院住院治疗,后被告支付其3600元误工费后,不再支付剩余损失。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各项损失共计24740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济源万洋绿色能源有限公司,经审查该公司不存在,故被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应驳回原告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海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卫 云 人民陪审员 杨 珉 人民陪审员 张 红 建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史 芳 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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