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安少刑初字第120号 |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来付,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497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来付犯组织卖淫罪,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他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来付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期间,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二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8日以来,被告人袁来付组织王某(15周岁)、赵某某(16周岁)、翟某某(17周岁)、段某某四人在安阳县水冶镇红塔路制氧站南侧路东一宅院内多次卖淫,后经民警日常巡逻发现案发。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物证、书证、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袁来付组织卖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组织卖淫罪,属情节严重,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袁来付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称其只是在那里打扫卫生、干杂活,不知道有卖淫的事。 经审理查明, 2013年7月7日被告人袁来付伙同他人共同租赁李来堂位于安阳县水冶镇红塔路制氧站南侧路东一处宅院,并于2013年7月18日始组织王某(15周岁)、赵某某(16周岁)、翟某某(17周岁)、段某某四名卖淫女先后在此院内多次以每次100元的价格为客人提供性服务,袁来付对卖淫女卖淫所得四六分成,并安排卖淫女食宿。2013年7月24日被安阳县公安局民警巡逻时查获,当场查获大量避孕套和湿巾。 另查明,被告人袁来付,2008年11月15日因赌博被安阳市公安局珠泉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500元人民币;2011年8月26日因非法侵宅被安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人民币;2012年1月7日,因盗窃被安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2年4月1日因无证驾驶被安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6月22日因无证驾驶被安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袁来付在侦查阶段供述证: 2013年7月,其租赁了位于安阳县水冶镇红罗山制氧站南边路东一处宅院。手下有四个女青年专门为陌生男子提供有偿性服,其平常管四个女青年吃、喝、住宿。嫖客每次付100元,其提成40元做为自己的酬劳,剩余的60元给卖淫女。有客户过来其就把她们介绍给客户。卖淫女平常都称呼其老板。2013年7月24日下午16时左右,其和四个卖淫女正在该院子里睡觉,准备晚上干活时,被警察发现,警察在该院内发现大量安全套和湿巾。当庭翻供,称自己是经别人介绍在该院内打扫卫生、干杂活,不知道院内有人卖淫。 2、段某某证言(卖淫女)证:2013年7月18日左右,其开始在袁来付提供的卖淫场所(安阳县水冶镇红罗山的一个院子)卖淫。在此院卖淫的包括自己在内共四个卖淫女,老板是袁来付,就是被警察与卖淫女一起带走的那个人。有嫖客来,袁来付为嫖客介绍卖淫女,没有嫖客,袁来付为卖淫女介绍并找嫖客。其卖淫五次,卖淫一次100元,袁来付从中抽取30元的佣金。2013年7月24日下午17时许,其和四个卖淫女还有袁来付正在该院子里睡觉,被警察查获。 3、翟某某证言(卖淫女)证:2013年7月23日上午11时左右到水冶镇,晚上七八点钟袁来付打电话让其到红罗山制氧站南边路口等他,后被袁来付领到北边一平房里。当晚11时左右,袁来付领来一名年龄20多岁的陌生男青年,让其为这名陌生男青年提供性服务,服务费就按之前其与老来约定的一次100元收费。7月24日凌晨,袁来付给其60元钱的服务费。在此院卖淫的除自己外还有三名卖淫女。 4、王某证言(卖淫女)证:2013年7月21日,其开始在袁来付开的卖淫场所(安阳县水冶镇红塔路制氧站路口路东一院子)卖淫。除自己外还有三个卖淫女,袁来付让四名卖淫女免费在这个地方吃住,安全套、湿巾、卫生纸都是袁来付提供。卖淫一次100元,袁来付抽40元。其从21日至24日卖淫两次。 5、赵某某证言(卖淫女)证:一个叫梦梦的女孩给其说卖淫很挣钱,并给了其一个电话15518845104说叫老来,让其到水冶给老来联系。其到此处三天,卖淫一次100元,钱给了老板老来。老来称没钱给他要,他提供吃住,这个院子有四个卖淫女。 6、李来堂证言(房东)证:2013年7月7日,一自称李峰的小青年儿和铜冶镇叫老来的中年男子租赁了其位于水冶镇红罗山的一处宅院,租赁协议由李峰签字,半年房费2000元。李峰说他一般情况没有时间过来,有啥事就直接找老来。老来一直都在这儿,具体情况老来负责有啥事儿找老来就行。约十天后,在院内院内见有女人的衣服以及内衣、内裤等物品,其怀疑他们是在这里提供有偿的性服务。 7、李来堂与李峰所签租房协议证:李峰、袁来付与房东李来堂所签租房合同自2013年7月7日至2014年元月7日止,并显示合同右上角有袁来付的联系方式15518845104。 8、安阳县公安局水冶中心派出所出具现场照片证:现场查获大量湿巾、避孕套照片、卖淫女孩照片、被告人袁来付照片、卖淫记账本、管理卖淫活动的日常开销表,从2013年7月9日开始就有卖淫记录,显示为多人多次;袁来付记录的开销记账表显示2013年7月13日已开始支付相关管理费用。 9、安阳县公安局水冶中心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 证:2014年7月24日16时许,水冶中心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逻检查中发现,安阳县水冶镇红塔路制氧站路口路东一院内有四名女子和一名中年男子,并在该院内发现大量安全套和湿巾,在现场盘问情况时现场的中年男子向院外逃跑被民警抓获。 10、户籍证明证:袁来付在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卖淫女王某15周岁、赵某某16周岁、翟某某17周岁。 11、安阳县公安局水冶中心派出所民警从公安S2S情报系统上查询的袁来付通讯信息显示:袁来付通讯录中多人客人、出租车等联系方式。 12、安阳市公安局珠泉分局、安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2008年11月15日至2012年6月22日被告人袁来付被多次行政拘留。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来付伙同他人为组织卖淫租赁房屋,组织多名卖淫女在租赁的房屋内多次卖淫,并负责安排卖淫女食宿,对卖淫女卖淫所得四六分成。核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四名卖淫女中三名均系未成年人,属情节严重。被告人袁来付辩称其只是负责做饭、打扫卫生等杂活,对于卖淫的事一概不知。经查,袁来付在侦查阶段供述、四名卖淫女证言、房东证言证实袁来付租赁了房屋,并为卖淫女提供食宿,对卖淫女进行日常管理、为卖淫女介绍嫖客,对卖淫所得提成,足以证明被告人袁来付事先准备卖淫场所,并纠集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袁来付当庭翻供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来付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2023年7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靳庆霞 审 判 员 张 婵 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安 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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