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焦民立管终字第54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四,又名孙全庆,男,1978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素英(曾用名杨小玲),女, 196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武陟县。 上诉人李小四因与被上诉人杨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北初字第000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人身份证登记住所地在郑州市金水区,应由被告住所地即郑州市金水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北初字第00088号民事裁定,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被上诉人杨素英选择合同履行地即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 杭 代审判员 董艳伟 代审判员 张前进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左梦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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