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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大地地基基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巴州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一终字第1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东方大地地基基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车士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瑞平,北京市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武茂,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一终字第1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东方大地地基基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车士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瑞平,北京市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武茂,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巴州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海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楚元新,该公司监事。

委托代理人:马利平,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东方大地地基基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大地公司)与被上诉人巴州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俊发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2011)新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东方大地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4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方大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瑞平、吕武茂,俊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楚元新、马利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5日,俊发公司与东方大地公司签订《新疆库尔勒市水岸名都花园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合作开发位于库尔勒市交通东路环岛北侧的水岸名都花园项目。项目住宅开发用地面积4760.61平方米,建设规模为54023.8平方米。项目用地由俊发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用地性质为住宅用地。一期合作项目为:1#楼32层住宅和2#楼26层住宅,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49652.44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为4371.39平方米。协议第四条约定项目合作方式为:本项目所需的营业执照、资质及相关的法律文件由俊发公司无偿提供,上缴有关的税费由项目资金支出计入项目开发成本;俊发公司出项目,并出资支付前期办理土地手续资金,项目其余所需资金及销售资金均由东方大地公司管理,建设资金由东方大地公司全额筹措。双方出资均计入项目开发成本。俊发公司责任为:1、在本协议签订后45日内逐项办理完毕并提供土地以及其它有关此开发项目必须具备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开发所需手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开工许可证、负责地上及地下物的拆迁至“三通一平”、施工用水、用电的报装、负责建筑物完成后的电力增容、报装、给水、排水、供热、燃气的接口报装、城市建设配套费;2、前期证件办理俊发公司出资300万元;3、在俊发公司办理前期证件手续出现资金不足时东方大地公司出资500万元,由俊发公司进行办理,此项资金由东方大地公司进行监督使用,如因俊发公司资金不足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办理完毕,需要东方大地公司资金支持,东方大地公司出资超过500万元部分从俊发公司的利润分成中扣出。东方大地公司责任为:在俊发公司取得第五条第一款约定的各项手续以及场地“三通一平”的基础上30日内组织进场,进行施工前准备,东方大地公司进场后,有权对原规划设计方案与规划部门进行协商调整,使该项目利益最大化,东方大地公司有权独立安排施工、监理等各项工作,俊发公司应积极给予配合,所需资金由东方大地公司承担,并计入项目开发成本。利益分配为:1、建筑物施工至可销售时,按照楼层高低搭配、阴阳搭配,俊发公司可分得建筑物住宅面积4000平方米,并分得10个地下停车位,其余面积统一销售;2、建筑物经检查验收合作竣工销售完毕且办理所有手续后,双方扣除所有投资(俊发公司前期费用不变)、各种税费、人员工资后对净利润进行分配,俊发公司分得净利润的20%,东方大地公司分得净利润的80%。违约责任: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违背本协议条款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违约金200万元;本协议在实施过程当中如出现因俊发公司问题或因与第三方有任何纠纷而影响工程项目不能进行,则俊发公司除按东方大地公司投资额退还东方大地公司全款外,并按东方大地公司投资额的双倍支付东方大地公司的全部经济损失。双方法定代表人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印章。

协议签订后,双方于2009年4月20日共同组成水岸名都花园项目工程部。2009年6月11日,俊发公司与库尔勒市泰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将涉案项目工程发包给泰隆公司施工,约定开工日期为2009年6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0年11月30日。2009年6月20日,泰隆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开挖土方,施工现场已迁拆完毕并具备三通一平等开工条件。

2009年5月16日双方签订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根据原协议约定,俊发公司应在协议签订后45天内办理完毕有关手续,但因出现土地抵押、房屋抵押等问题,导致不能按期办理土地等有关证件手续工作,致使原约定工作延后,包括工程开工、竣工、销售等工作。双方商定由俊发公司加大工作力度,尽早将土地问题解决,以尽快完成立项、规划等相关证件手续,安排招投标工作,确定有实力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加快办理开工手续。同年5月19日,东方大地公司向俊发公司发出通知一份,要求俊发公司于5月28日前办理完毕项目相关手续,拆除地上地下一切建筑物及设施,为2009年6月1日工程开工创造条件。俊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国成签收了该通知书。

2009年5月26日,俊发公司取得了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2009年6月8日,俊发公司取得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年6月24日,俊发公司取得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年7月,俊发公司办理了工程招投标手续。2010年9月,俊发公司补办了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中载明开工日期为2009年8月6日。

在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东方大地公司为此项目先后支付15笔投资款共计7764500元,同时分3次转回投资款418万元,实际投资3584500元。东方大地公司称其投入资金814.9万元,转出330万元,实际投入4850277.2元。根据东方大地公司汇入涉案项目共管账户的财务凭证和转出款项的财务凭证,一审法院对东方大地公司诉称投资款4850277.2元不予确认,对东方大地公司所称为项目支出的费用因无证据证明,亦不予支持。在涉案项目施工过程中,东方大地公司未支付任何工程款,亦未筹措开发项目所需其他资金。

2009年11月6日,东方大地公司通过特快专递向俊发公司致函,函件名称为《影响<库尔勒市水岸名都花园>项目进行的几个问题》,主要内容为:“根据巴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通知,请你单位通知施工单位即日起停止施工,请你单位立即将开发前期手续办齐,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证》。你公司对上述问题全部解决后,我单位可同意继续施工,否则我单位将终止与你单位的合作,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与损失由你单位承担”。同日,东方大地公司还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向俊发公司致函一份,内容为:“请贵公司就《影响库尔勒市水岸名都花园项目进行的几个问题》在7日内给我公司书面答复。工程必须于2009年11月15日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我们将按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如不验收我公司将终止项目合作。如在本函限定时间内未给予答复,我公司认为贵公司已终止与我公司的项目合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