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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埔芳与广东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申诉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知行字第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桂埔芳。 委托代理人:汪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勇,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知行字第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桂埔芳。

委托代理人:汪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勇,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51号28楼。

法定代表人:穆有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金海,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考利,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盛楠,该委员会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桂埔芳因与被申请人广东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茶叶公司)、一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高行终字第29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桂埔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广东茶叶公司从未将“广云贡饼”作为商标或商品名称使用过,一、二审判决关于“广云贡饼”系广东茶叶公司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认定缺乏事实根据。1.“广云贡饼”一词最早出现于普洱茶爱好者邓时海于1995年12月出版的《普洱茶》一书,广东茶叶公司在此之前不可能使用该表述。2.广东茶叶公司在本案的商标异议阶段及后续诉讼阶段从未主张其将“广云贡饼”用作商标,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广云贡饼”用作商品名称。3.广东茶叶公司在其生产的商品上只使用过“金帆牌”和“中茶牌”两个商标,没有证据证明广东茶叶公司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对“广云贡饼”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采信证据。一、二审判决采信了由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广东省茶叶学会、广东省茶叶行业协会分别出具的《关于“广云贡饼”品牌经营使用权的证明》,以及由广东省茶叶学会、广东省茶叶行业协会联名向广东茶叶公司颁发的《金奖证书》。由于广东茶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穆有为同时担任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的副会长、广东省茶叶学会的理事长以及广东省茶叶行业协会的会长,因此,该三家行业协会均与广东茶叶公司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其提交的相应证据不应被法院采信。并且,三家行业协会分别出具的《关于“广云贡饼”品牌经营使用权的证明》,其行文内容却几乎一模一样,法院不应予以采信。2.一、二审判决关于广东茶叶公司被动使用“广云贡饼”的认定于法无据,“商标被动使用”是不成熟的学术概念,不能作为本案裁判的依据。一方面,一审和二审法院援用“商标被动使用”印证了广东茶叶公司从未将“广云贡饼”作为商标使用的事实;另一方面,我国立法上并未规定“商标被动使用”这一概念,司法中亦不乏对商标被动使用行为持否定态度的判决实践,如“伟哥”案、“索爱”案。综上,桂埔芳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2)第04362号关于第4594511号“廣雲貢餅GUANGYUNGONGBING”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以下简称第04362号裁定)。

广东茶叶公司提交意见称:(一)被异议商标为广东茶叶公司知名商品普洱饼茶的特有名称,桂埔芳在茶叶商品上注册、使用被异议商标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给广大消费者造成损失。1.广东茶叶公司成立于1952年,是具有60年茶叶进出口历史的专业外贸公司,主营普洱茶等茶叶内外销业务。自上世纪60年代起,广东茶叶公司运用独创的人工渥堆发酵工艺,融合云南和广东产大叶种普洱茶原料,生产出有别于传统云南口味而具有独特广东风味的普洱茶熟饼,业界和消费者称之为“广云贡饼”。其中,“广”指广东,“云”指云南,“贡”是消费者赞誉该普洱茶产品的品质优良堪比古代贡茶,“饼”是对该普洱茶产品外形的描述。2.包括茶叶行业协会、茶叶界知名专家学者、广大消费者在内的社会各界,一致认同“广云贡饼”系广东茶叶公司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生产销售的普洱饼茶的特有名称,在大陆和港澳台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合法权益,桂埔芳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损害了广东茶叶公司的在先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三)桂埔芳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系恶意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桂埔芳在广东茶叶公司工作达三十二年之久,长期负责公司的茶叶生产技术和商标事务,明知社会各界将广东茶叶公司生产的普洱饼茶称为“广云贡饼”,亦明知广东茶叶公司尚未注册“广云贡饼”商标,其在离职前抢注“广云贡饼”商标,并在离职后迅速设立广州盈誉茶叶有限公司并销售所谓的“广云贡饼”茶叶,非法抢占了本属于广东茶叶公司的市场份额,严重损害了广东茶叶公司的利益。(四)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本质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广云贡饼”在商业实践中实际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和标识产品质量的作用,应当认定为广东茶叶公司享有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五)桂埔芳再审申请中关于本案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的有关主张不能成立。1.桂埔芳关于广东茶叶公司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未使用“广云贡饼”商标的主张与事实不符。邓时海1995年和2004年出版的著作《普洱茶》以及雷平阳2003年出版的著作《普洱茶记》,均记载了广东茶叶公司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一直生产销售普洱茶“广云贡饼”的历史。《信息时报》、《羊城晚报》等报刊也刊载了广东茶叶公司生产、销售普洱茶“广云贡饼”的历史。2.广东茶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几个相关行业组织担任一定职务,可证明广东茶叶公司系茶叶行业内的著名企业,公司的资质、实力、声誉得到业内其他企业的认可。但是,相关行业组织并不受广东茶叶公司控制,其独立作出的证言是对其掌握的相关情况的客观陈述。并且,一、二审法院对本案有关事实的认定并非仅仅依据行业组织出具的证明,而是综合考虑了包括业界专家著作、报刊报道、经销商出具的证明等一系列证据。综上,桂埔芳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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