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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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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贾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00368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194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7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初字00368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4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得罪于2014年12月7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某某掩饰隐瞒犯罪得罪一案,由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287号起诉书,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薛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6日夜,杨书运窜至泌阳县泌水办事处张新村委牛庄村民翟某某家中,将拴在院子外面的一头白色母牛盗走,后牵至双庙乡贾庄贾某某家中,让贾某某去官庄乡销牛。后贾某某在官庄销牛过程中被抓获,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耕牛价值7700元。案发后,涉案耕牛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贾某某出生于1940年3月18日,年满75周岁,无子女,系本县低保救助对象。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贾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又系老年人犯罪,认罪态度较好,涉案赃物被及时追回,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十七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成星广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