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西丁民初字第25号 |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詹玉社,西峡县五里桥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符某某,男,汉族。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 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正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庞冉、岳阳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夏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农历11月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03年2月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书,2004年农历3月生一男孩,取名符某甲。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加之被告脾气粗暴,经常对原告拳脚相加。近年来又嗜酒如命,来赌成性,对家庭生活不管不问,虽然在外打工,但被告从未往家里拿过一分钱,甚至把原告卖香菇的钱偷走拿去来赌,故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并生一儿子符某甲。只是因为被告自2011年9月份以来迷上赌博(玩老虎机),使双方的夫妻感情受到伤害。被告脾气也确实不好,使婚姻生活受到影响,现在被告已认识到这两个问题的严重性,决心戒掉赌博恶习,改变脾气性格,希望原告能够原谅,重新好好生活,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夏天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农历11月份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03年2月23日在西峡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农历3月1日生一男孩,取名符某甲。近几年来,由于被告脾气暴躁,双方时而吵嘴生气,甚至打架,特别是自2011年9月份以来,由于被告迷恋赌博,导致家庭矛盾加剧,自2014年元月起双方均在西峡县城打工,各自生活居住在自己打工的厂区。 在庭审过程中,经法庭当庭批评教育,被告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及因自己的错误行为导致家庭矛盾上升的问题,表示今后将坚决戒掉赌博恶习,并努力改变自己的脾气性格,希望原告原谅自己,今后一定重新做人,好好生活。 另查:被告婚前在老家重阳镇杜岗村盖有两室一厅砖混平房一座,现由被告母亲居住。房子建好后欠外债25000元,双方结婚后,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经双方共同努力,已还清建房所欠外债。儿子符某甲现随原告生活。被告现欠外债3000元,系被告来赌所借。双方现无存款。原告结婚时所带嫁妆因已老旧,原告称自愿放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并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并生育一子。近几年来,由于被告脾气暴躁,致使双方时而吵架生气,甚至打架,特别是2011年9月以来,被告迷恋赌博,不履行家庭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在庭审过程中,被告通过法庭的批评教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对夫妻感情的伤害,表示愿意悔改,希望原告原谅,并重新好好过日子,因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符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曹正伟 人民陪审员 庞 冉 人民陪审员 岳 阳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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