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方赵民初字第130号 |
原告谢根聚,男,1969年7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成杰,方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辛万营,男,1970年8月28日生。 原告谢根聚与被告辛万营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亚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谢根聚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成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辛万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在承包方城县方舟城工地建设期间,在原告处拉砖共拖欠原告砖款15045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已经归还70000元,仍下欠80450元。2012年2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出具欠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久拖不还。故此,特具文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砖款80450元,并支付利息。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被告辛万营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一份。 3、欠条原件一份。 被告辛万营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无答辩,无举证,质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谢根聚在方城县杨集乡吕庄开办一水泥制砖厂,被告辛万营在方城县方舟城承包工程。从2010年开始,被告辛万营在原告处买水泥压缩砖,截止到2012年2月1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 今欠砖厂砖款壹拾伍万零肆佰伍拾元整,其它欠条作废(150450元整)已付柒万元整,以砖厂给工地开出的收据实际数为准。 辛万营 2012.2.12”。辛万营在欠条上签字捺印。后被告辛万营归还原告砖款70000元,下欠80450元。经原告多次追要未果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砖款80450元,并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辛万营在原告谢根聚经营的砖厂购买水泥砖价值150450元,由被告辛万营书写的欠条为证,后被告辛万营归还70000元,下欠80450元,被告辛万营理应及时归还。现原告诉请归还砖款80450元,并自起诉之日(即2014年6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辛万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辛万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谢根聚砖款80450元,利息自2014年6月9日起开始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1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辛万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亚丽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宜家 |
上一篇:唐远俊与江油市科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刘桂建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